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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9
Apr 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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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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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 计的独立性,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计划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 审计报告,年审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 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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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 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专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上述审 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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