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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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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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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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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4H0233 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竺艳律师律师参加东方通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方通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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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
5、《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13 年度报酬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东 信大道 66 号东方通信科技园 A 楼 210 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4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 5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 5 月 16 日)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1 人,共计代表股份 612,496,020 股(其中 B 股:7,822,460 股),占东方通信股本总额 的 48.7656%。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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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