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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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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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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2H110 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东方通信 ”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参加东方 通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方通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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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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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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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1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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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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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续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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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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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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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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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间为 2012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东方通信城 A 楼 210 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2 年 3 月 3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以及 4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 为 3 月 30 日)。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1 人,持股数共计 609,810,992 股(其中 B 股:3,989,580)股),占东 方通信总股本的 48.5518%。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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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12H110 号《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吕崇华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吕崇华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赵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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