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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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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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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08H061 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 信”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周剑峰律师参加东方通信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2007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方通信2007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 年4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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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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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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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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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聘任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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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08 年4 月2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A 股股东,以及4 月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4 月21 日)。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11 人,持股数共计626,221,790 股(其中B 股:5,769,760 股),占东方通信 总股本1,256,000,064 股的49.858%。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题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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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周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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