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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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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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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07H056 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 信”)的委托,指派吕晓红律师参加东方通信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 2006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方通信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于 2007 年 4 月 10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2007 年 5 月 8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增加议案并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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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 1、《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 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聘任的议案》;

  • 6、《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 7、《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议案与延期通知中 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 2007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 2007 年 5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以及 2007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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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共计 13 人,持股数共计 661,496,043 股(其中:B 股 19,224,809 股),占东方通信总 股本 1,256,000,000 股的 52.67%。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会议审议的七项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七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六项议案为特别 决议事项,其他六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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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TCYJS2007H056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吕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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