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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3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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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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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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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证字( 2004 )第 17 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2000 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通信”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与吕晓红律师参加 2003 东方通信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0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2003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方通信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2004 4 30 大会的通知,已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 2004 5 15 汇报》上公告; 年 月 日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 2004 港文汇报》上公告东方通信第三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2003 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提交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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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 、审议《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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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3 、审议《 年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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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3 、审议《关于 年度计提各项准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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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3 、审议《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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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关于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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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3 、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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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续聘的议案》;
- 8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2004 4 30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 年 月 日刊登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OO 2004 4 23 召开二 三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 年 月 日刊登的《东方通信股份 2004 5 15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 月 日刊登的《东方通信 2004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2004 5 20 、截止 年 月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A 5 25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 月 日下午交 B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股股 5 20 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最后交易日为 月 日)。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30 人,持股数共计 361,483,052 股(其中 B 股 945,052 股),占东方通信总股本 628,000,000 股的 57.56%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八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 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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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OO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吕崇华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吕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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