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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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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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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确保公 司内部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性,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 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内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 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等需要 报送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 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 理或者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具体登记 制度依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以书面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 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 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 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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