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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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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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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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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 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 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时,在结合投资项目贷款安排的基 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 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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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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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应严格按照 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 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和总 经理签署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 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 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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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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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 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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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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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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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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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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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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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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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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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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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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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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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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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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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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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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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 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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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 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 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 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相 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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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 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 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 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 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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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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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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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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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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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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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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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 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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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 行;权益投资项目,由证券事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执 行。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 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的跟踪、建立项目管 理档案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 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 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 情况。
第六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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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及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 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 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 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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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 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 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 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 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 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 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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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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