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54082_rns_2025-08-25_d002497c-f19f-42c3-bc2d-7650fa3da6d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东信和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特定对象的接 待与沟通工作,加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公开信息:

1

  •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相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相关的信息;

  •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特定对 象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其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工作,在本公司 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 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在接待与沟通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与沟通活动 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2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与沟通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与沟通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与沟通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与沟通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沟通事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是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指导。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十日内应暂缓进行特定对象现场接待活动,包括调研或采访 等。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独立董 事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3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现场形式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等指定网站或指定媒体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特定对象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 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进行预约,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预约沟通 情况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接受或者拒绝 特定对象来访。

4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正式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2 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 公开资料、验证公司证明及身份证明),保存来访人员签署的承诺书 及公司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5

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 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合同、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 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 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 息交流;

6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 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制 度相抵触时,按上述最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155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