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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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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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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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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采取任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互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 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 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具有互相担保关系、财务状况良好、银行信用资质良好的公 司;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方的资信情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与评估。申请担保方应当提供 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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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

  • 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被担保方的公司章程、行业前景 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 (二)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文件资料;

  • (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 (五)申请担保方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 政处罚的证明;

  • (六)公司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负责对申请担保方进行资信情况调查的公司经办人应当 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情 况以及行业前景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及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形 成书面报告送公司分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方的情况,对 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申请担保方,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国际产 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的;

  •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的事项发生逾期还款等不利情况的;

  •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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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请担保方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 (六)未能落实用于提供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存在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应当与需担保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 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 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其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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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按照累 积计算的原则并使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 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调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与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事项完整、明确,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审 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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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范围、方式及期间;

(五)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 和百分之七十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 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 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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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 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 内报送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 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 请审核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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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被担保方到期未履行或无法履行还 款义务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及债务偿还情况,并与公司相关部门共 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 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 保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 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 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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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 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的除外。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 人,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有关信息披露、保密、保存和管理工作,具体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 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 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 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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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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