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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Mar 1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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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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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 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60 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 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 召集人 ) 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 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 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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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研 究,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和建议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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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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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以及资产托 -
管、委托理财、购买国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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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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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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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应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5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日(不包括开 3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 2 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 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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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 二)出席方可举行,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战略委员会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 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 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 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 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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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委员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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