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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Aug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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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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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要求,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2019 年上半 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 年6 月30 日的对外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关于增加公司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东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 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 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 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 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本次增加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公司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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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三、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754,032.14 元置 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9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监事会运作和公司治理实际情 况的需要,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监事会成员人数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 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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