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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8
Jan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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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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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8-00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7 年12 月11 日、2017 年2017 年12 月20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之配偶张晔女士拟增 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26)、《关于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之子拟增 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33),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之一致行动 人张晔女士及何宇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 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均作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张晔女士自2017 年12 月11 日起未来一个月内,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 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 万元;何宇先生自2017 年12 月20 日起未来一个月 内,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人 民币4,000 万元。
截至2018 年1 月9 日,上述承诺人已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2017 年12 月13 日—2018 年1 月9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增持了1,361.81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 10,236.4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承诺作出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股份情况
| 增持主体 | 增持时间 | 增持方式 | 增持股数(万股) | 增持金额(万元) | 成交均价(元/股) | 增持进展公告 |
|---|---|---|---|---|---|---|
| 张晔 | 2017 年12 月13 日-2017 年12 月15 日 | 集中竞价 | 530.61 | 4,014.75 | 7.566 | 《关于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之配偶张晔女士增持公司股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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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17-227、228 | ||||||
|---|---|---|---|---|---|---|
| 何宇 | 2017 年12 月25 日-2018 年1 月9 日 | 集中竞价 | 831.20 | 6,221.73 | 7.485 | 《关于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之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
| 合计 | 1,361.81 | 10,236.48 | -- |
二、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张晔女士、何宇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本次增持前,何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晔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23.2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48,219.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5%。
本次增持后,何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31.2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 张晔女士直接持有公司653.8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49,581.0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3%。
自公司上市至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 份。张晔女士及何宇先生承诺自增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 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且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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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 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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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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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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