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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M&A Activity 2017

Nov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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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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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王兆峰、杨勇智、赵学 文、宁波朝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宁波江北宜则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次交易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和涉 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及政策障碍。

4、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 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6、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 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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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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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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