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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M&A Activity 2017

Nov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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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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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上市公司”、“公司”)拟 向王兆峰、杨勇智、赵学文、宁波朝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宁波江北宜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宜则”)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2017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一)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交易对方筹划涉 及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后经确认,本次正在筹划的相关事项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2017-124),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三)停牌期满 1 个月后,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133),经公司申请,公 司股票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起继续停牌 1 个月。

(四)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议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 牌期满后继续停牌,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 间预计不超过 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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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经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自2017 年10 月 12 日(星期四)开市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 个月。

(六)股票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情况公告。

(七)股票停牌期间,公司确定了参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 进行了充分论证,并与交易对方进行了详细沟通,形成了初步方案。

(八)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信息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 过 20%,因此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九)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议案,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进行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重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 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履行过程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2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规定,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 和保证:本公司(本人)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 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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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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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之签章页)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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