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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7
Sep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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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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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易事特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文静 |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昊 |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海通证券关注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8 月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海通证券将根据调查结果核查违法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海通证券关注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8 月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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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海通证券将根据调查结果核查违法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1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海通证券关注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8 月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调查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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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 | 在的问题及采取的 | 在的问题及采取的 | 措施 | 措施 | |||
|---|---|---|---|---|---|---|---|
| 事 项 | 采 | 取的措施 | |||||
| 存在的 | 题 | ||||||
| 1.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 | ||||||
| 易事特集 | 股份有限 | 持进展情 | 续关注立案调查况并根据违 | ||||
| 公司于2017 年 | 8 月2 日收 | ||||||
| 违规事 | ,项采取相应措 | ||||||
| 到中国证券监 | 管理员 | ||||||
| 会对公司《调查因公司信息披 | 通知书》, | 施。 | |||||
| 涉嫌违反 | |||||||
| 证券相关法律 | 规根据 | ||||||
| , | |||||||
| 《中华人民共 | 和国证券 | ||||||
| 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收 | 根据调查结果核查违法违规事项相关的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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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8 月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何思模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 持续关注立案调查进展情况,并根据违法违规事项采取相应措施。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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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保持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对发行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发行人宿舍及生活附属配套设施而遭受任何损失、风险予以连带补偿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承担发行人需要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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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何思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承诺9.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东方集团和慧盟软件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的承诺10.东方集团和何思模自2015 年7月7 日起至一年内,在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增持不少于4 万股11.东方集团和何思模承诺诚信经营,以真实、良好、稳定的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以此奠定好证券市场的基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 | 是是 是是 | 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
|---|---|---|
| 四、其他事项 |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由于公司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钱丽燕女士离职,不能继续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相应职责。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贾文静女士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中国证监会对易事特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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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7 年9 月13 日
贾文静
2017 年9 月13 日 刘 昊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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