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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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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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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4-065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章程修订和完善的相应条款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仟玖
佰肆拾伍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柒
仟捌佰玖拾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945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890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

增加: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点。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 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 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 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 删除“第四十五条” 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 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 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3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4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人,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产生和罢免。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增加: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下: 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 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 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 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5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 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议案审议程序:公司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 审议。 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见,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不含现金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做作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 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 现金分红。 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 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一 事会应对此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年。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议案审议程序:公司 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 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 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做作 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 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对此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在满足上述现金方式分配比例的 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本规模、 经营规模等因素,拟定股票方式分配预 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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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公司根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 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且监事会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 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 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向股东大会 做出书面说明。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股 东大会除安排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 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网络投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且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20%,具体分 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 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上述现金方式分配比例的 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公司 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因素,拟定股票方式 分配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该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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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4、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公司根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
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且监事会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
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说明。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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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产生重大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会批准生生效,同时原《广东易事特电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废止。

本次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备案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8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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