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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9
Feb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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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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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9-012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何宇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一致 行动人何宇先生于2018 年8 月14 日作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何宇先生自2018 年8 月15 日起未来六个月内,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 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不超过10,000 万元。
截至2019 年2 月14 日,何宇先生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643.43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0.28%,增持金额为3,087.27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何宇先生,何宇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一致行 动人。
本次增持前,何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31.2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49,588.3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26%。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计划公告前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本 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何宇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 值的认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实际行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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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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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持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来六个月内,何宇先生拟根据
-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不超过1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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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
5、增持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自增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
-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增持主体 | 增持期间 | 增持方式 | 增持数量(万股) | 增持金额(万元) | 成交均价(元/股) |
|---|---|---|---|---|---|
| 何宇 | 2018 年8 月28日-2018 年9月6 日 | 集中竞价 | 643.43 | 3,087.27 | 4.7981 |
本次增持后,何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74.6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50,231.73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64.54%。
自公司上市至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 份。何宇先生承诺自增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 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 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 务;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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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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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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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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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宇先生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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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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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2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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