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East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4, 2021
55367_rns_2021-12-24_3d1cc510-1efa-4860-8088-7be91d42d3c8.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1-11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2 月3 日、2021 年2 月24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 会同意含菏泽神州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神州”)在内的公司 的11 家全资子公司开展合计不超过84,66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不 超过123,772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以公司对其持有的股权、各子公司的电 费收费权与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0 年,担保事项决议有效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公司于2021 年11 月29 日、2021 年12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淮安 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沂源中能华辰新能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源中能”)、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昌国能 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五家全资子公司合计开展不超过人民币50,000 万元的融资 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9,946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以 公司对其持有的股权、各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与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担保事 项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以上事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关 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9、 2021-103)。
1
二、融资事项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菏泽神州与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广核租赁”)签订编号为“NCL21A164”、“NCL21A164-5”的《融资租赁合 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开展租赁物总价为人民币8, 500 万元、租金总计11,173.93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与中广核国际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分别为“NCL21A164-1”、“NCL21A164-4”的《保证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对上述菏泽神州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下的债权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将公司拥有的菏泽神州100%股权为该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 押担保。
此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沂源中能与中广核租赁签订编号为“NCL21A165”、 “NCL21A165-5”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其应收账款作 为质押开展融资租赁物总价为人民币9,500 万元、租金总计12,488.51 万元的融 资租赁业务。公司与中广核租赁签订了编号分别为“NCL21A165-1”、 “NCL21A 165-4”的《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对上述菏泽神州签署的《融资租赁合 同》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将公司拥有的沂源中能100%股权为 该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保证及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保证人(乙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菏泽神州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沂源中能华辰新能源有限公
司;
4、保证方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别将公司所持有的菏 泽神州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沂源中能华辰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质 押物,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5、保证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前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合同提前解除)、损 失赔偿金(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执行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 等)、差旅费、政府规费、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主债务人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
2
税款及费用、因主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根据主合同约定,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实际发生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00,825.90 万元,占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1.4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
1、《保证合同》(NCL21A164-1、 NCL21A165-1);
-
2、《股权质押合同》(NCL21A164-4、NCL21A165-4)。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