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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r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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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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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易事特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易事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集团”)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 偿还银行贷款,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控股股 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单笔借款期 限为自提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2、鉴于东方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何思模先生作为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 上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注册资本:1,876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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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扬州邗城大道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4 年06 月22 日
经营范围: 高低压配电设备制造销售;钢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销售;铜材、 铝材、五金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出资额(元) | 持股比例 |
|---|---|
| 16,884,000 | 90% |
| 1,876,000 | 10% |
| 18,760,000 | 100% |
- 2、东方集团的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营业务
东方集团主要从事投资公司股权,除少量对外房屋租赁外,无具体生产经营 业务。
(2)财务指标
| (2)财务指标 | |
|---|---|
| 单位:万元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439,607.84 26,444.52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21.75 781.06 |
|
| 项目 |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 总资产 | 439,607.84 |
| 净资产 | 26,444.52 |
| 项目 |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 营业收入 | 121.75 |
| 净利润 | 781.06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说明: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6.17%,为公司的关 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借款,借款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5 亿元,用于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水平,并根据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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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一年,单笔借款期限为自提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的借款利率将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控股 股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不超过其融资成本,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支付的利 息费用符合市场标准,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2018 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2018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向东方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 8,800 万元,需支付的借款利息金额为人民币308.86 万元。上述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相关审批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表示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 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 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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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有 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借款利率符合市场标准,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易事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同意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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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 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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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静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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