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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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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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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11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17 年 7 月 6 日为授予日,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易事特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 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460 人。
4、对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股权登记之日起 12 个 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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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5、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相比2016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相比2016年,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相比2016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
-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如下:
| 具体如下: | ||||
|---|---|---|---|---|
| 考评结果(S) | S≥90 | 90>S≥80 | 80>S≥70 | S<70 |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6 | 0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6、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易事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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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格为 5.92 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及《关于提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5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 计 835.56 万股;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187.7 万股。 2、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4名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授予日2017年7月6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 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该4名激励对象的 限制性股票260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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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
1、易事特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516.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易事特限制 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三)授予日: 2017 年 7 月 6 日。
-
(四)授予价格:5.9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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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获授的限制性股 | 占授予限制 | 占本计划公告 | 备注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票数量 | 性股票总数 | 日股本总额的 | |
| (万股) | 的比例 | 比例 | ||||
| 1 | 徐海波 | 副董事长、董事 | 80.00 | 2.30% | 0.03% | 暂缓授予 |
| 2 | 于玮 | 副总经理、董事 | 80.00 | 2.30% | 0.03% | 暂缓授予 |
| 3 | 戴宝锋 | 董事 | 40.00 | 1.15% | 0.02% | 暂缓授予 |
| 4 | 张顺江 | 财务总监 | 60.00 | 1.73% | 0.03% | |
| 5 | 赵久红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20.00 | 3.45% | 0.05% | |
| 6 | 陈永华 | 副总经理 | 60.00 | 1.73% | 0.03% | 暂缓授予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392人) |
2,336.74 | 67.21% | 1.01% | |||
| 预留 | 700 | 20.13% | 0.30% | |||
| 合计(398人) | 3476.74 | 100% | 1.51% |
注: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授予日 2017 年 7 月 6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决定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该 4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260 万股, 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 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事宜。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要求。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 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 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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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积。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对授予的 2,516.74 万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预测算。2017 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授予限制性股票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成本 (万元) |
2017 年 (万元) |
2018 年 (万元) |
2019 年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
| 2516.74 | 3474.72 | 1497.06 | 1734.94 | 240.30 | 2.42 |
据测算,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 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 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经核查,本次授予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未发生通过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二级市场股票的行为。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1、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4名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授予日2017年7月6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该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规章制度的规定。
2、除上述4 人暂缓授予以外,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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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其他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17 年 7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除上述 4 人暂缓授予以外的其他 3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16.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阅,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6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 名激励 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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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6 日,同意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共 260 万股,并同意按照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 予其他 394 名激励对象 2,516.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 次股票激励计划并确定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 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 需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十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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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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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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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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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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