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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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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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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04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提高融资 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集团”)借款,借款总额为累计12 个月不超过人民币2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自提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借款 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确 定,但年利率不超过6.20%。

公司于2017 年3 月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 人何思模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出具了专项核查 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东方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份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 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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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注册资本:1,876 万元人民币

住所: 扬州邗城大道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4 年06 月22 日

经营范围: 高低压配电设备制造销售;钢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销售;铜材、 铝材、五金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何思模何思训合计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16,884,000 90%
1,876,000 10%
18,760,000 100%

2、东方集团的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营业务

东方集团主要从事投资公司股权,除少量对外房屋租赁外,无具体生产经营 业务。

(2)财务指标

单位:元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12 月31 日
总资产 2,326,292,778.30
净资产 234,240,350.48
营业收入 348,248.31
净利润 31,166,608.77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说明: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6.77%,为公司的关 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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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借款,借款总额为累计12 个月不超过人民币2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自提款之日起最长不 超过12 个月,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控股股 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但年利率不超过6.20%。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的借款利率将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控股 股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不超过其融资成本,且年利率不超过6.20%,价格公允、 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支付的利 息费用符合市场标准,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2017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东方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为人民币494,551,979.62 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同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借款, 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 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 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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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易事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 立意见,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海通证券对本次 易事特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3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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