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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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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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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9 号 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普通股(A 股)股票2,239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1,139 万股,老股转让1,10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后总股本为89,450,000 股。公司股票于2014 年1 月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2014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89,45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 股。该权益分 派方案已于2014 年9 月22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变为178,900,000 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14 年12 月31 日的公司总股本178,9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1.8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917,600 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每10 股转增4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5 年6 月8 日实施完毕,公司 总股本变为250,460,000 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2015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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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2.6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发股票股利10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 年3 月21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 本变为500,920,000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75,038,639 股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总股本为575,958,639 股。新增股份于2016 年9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75,958,639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50,634,6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2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所有股东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何思模、徐海波、张晔、 戴宝锋、王庆、唐朝阳、李笃安、李红桥、时小莉、陈永华、于玮、胡志强,以 及报告期内曾经担任监事的股东韩军良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 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海波、张晔、戴宝锋、于玮、胡志强、陈永华 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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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的亲属何思训、张晔、王庆、欧阳显松、何佳、 何江红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严格按照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思模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

(5)公司监事杨钦的配偶赵爱霞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杨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杨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杨 钦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杨钦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 盟软件”)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慧盟软件减持公司股份 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购回老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 东方集团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经公司2013 年12 月18 日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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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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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 2)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但单次增持

  •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 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 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 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 日内实施完毕;

  •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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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在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 起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

  • 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 日内实施完毕。本预案在公司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公司也会要求在本预案有效 期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 5、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慧盟软件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慧盟软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 6、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

  • 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上 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 (2)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行为。

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 年2 月3 日(星期五)。

  • 2、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48,55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43%;本

  •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5,971,4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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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33 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
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
备注
1 新余市慧盟投
资有限公司
43,176,000 43,176,000 22,176,000 注1
2 徐海波 560,000 560,000 140,000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3 陈永华 476,000 476,000 119,000 副总经理
4 于玮 476,000 476,000 119,000 董事、副总
经理
5 任广桃 453,600 453,600 453,600
6 张宇彤 392,000 392,000 392,000
7 张晔 308,000 308,000 0 注2
8 胡高宏 224,000 224,000 224,000
9 郑艳梅 224,000 224,000 224,000
10 戴宝锋 184,800 184,800 46,200 董事
11 李红桥 168,000 168,000 168,000
12 阳青汝 168,000 168,000 168,000
13 韩军良 117,600 117,600 117,600
14 李笃安 117,600 117,600 117,600
15 唐朝阳 117,600 117,600 117,600
16 王祚华 117,600 117,600 117,600
17 陈意庭 112,000 112,000 112,000
18 黄晖 112,000 112,000 112,000
19 胡志强 95,200 95,200 95,200
20 刘德宝 95,200 95,200 95,200
21 宋青华 95,200 95,200 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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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曹海军 72,800 72,800 72,800
23 陈建光 72,800 72,800 72,800
24 郭志峰 72,800 72,800 72,800
25 汪家荣 72,800 72,800 72,800
26 梁宇 67,200 67,200 67,200
27 邵攀峰 67,200 67,200 67,200
28 何锋 61,600 61,600 61,600
29 王立 61,600 61,600 61,600
30 张明村 61,600 61,600 61,600
31 杨俊杰 56,000 56,000 56,000
32 李鹏 50,400 50,400 50,400
33 陈敬峰 44,800 44,800 44,800
合 计 48,552,000 48,552,000 25,971,400

注1: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3,176,000 股,其中 21,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2,176,000 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新余市 慧盟投资有限公司在解除限售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5%,即不超过2,158,800 股。通过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 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注2:张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的配偶,根据张晔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 的承诺,张晔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何思模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根据何思模于2015 年7 月7 日作出追 加股份锁定的承诺,决定自2015 年7 月7 日起未来24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因此张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将追加限售至2017 年7 月7 日。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450,634,639 78.24% 1,580,600 48,552,000 403,663,239 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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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非流通股)
首发后个人类
限售股
5,873,263 1.02% 308,000 6,181,263 1.07%
首发后机构类
限售股
69,165,376 12.01% 69,165,376 12.01%
高管锁定股 60,000 0.01% 1,272,600 1,332,600 0.23%
首发前个人类
限售股
5,376,000 0.93% 5,376,000 0 0.00%
首发前机构类
限售股
370,160,000 64.27% 43,176,000 326,984,000 56.77%
二、无限售流通
125,324,000 21.76% 46,971,400 172,295,400 29.91%
三、总股本 575,958,639 100% 575,958,639 1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已 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部分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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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钱丽燕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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