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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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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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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002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扩大产业布局,加大业务领域的覆盖范围,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全资 子公司济宁市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易事特”)及德州华明电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华明”)共同投资设立山东易事特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暂命名,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主要开展光伏新能源业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3,500 万元人民币,占35%股权,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济宁易事特认缴出资4,500 万元人民币,占45%股权,德州华明认缴出资2,000 万元人民币,占20%股权。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已于2017 年1 月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
此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亦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信息 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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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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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济宁市易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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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济宁市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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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90LB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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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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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本: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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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1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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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表人: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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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范围:电源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光伏光热电 站、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智能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的开发、建设和 维护;工程技术咨询与服务;普通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市易事特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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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德州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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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德州华明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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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07578775X9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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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本: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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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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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表人:王鹏超
7、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组装、销售(不含监控产品);太阳能灯具、太阳 能热水器、光伏电站配件、Led 灯具销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国家限制和 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许可或凭资质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德州华明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易事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出资方式: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出资
3、注册资金:1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500 万 元人民币,占35%股权,公司的全资子济宁易事特认缴出资4,500 万元人民币, 占45%股权,德州华明认缴出资2,000 万元人民币,占20%股权。
4、注册地址:拟设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066 号阳光保险大厦21 层
5、营业执照范围拟包含但不限于:光伏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太阳能光伏工程设计与施工,能源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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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批发零售:光伏设备。 上述事宜均以工商部门核准的最终批复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 1、合作事项
公司、济宁易事特及德州华明基于对太阳能光伏项目良好的市场预期,拟成 立合资公司,主要针对光伏新能源方面开展业务。
2、合作模式
合资各方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均以货币的 形式出资,公司认缴出资3,500 万元人民币,占35%股权,济宁易事特认缴出资 4,500 万元人民币,占45%股权,德州华明认缴出资2,000 万元人民币,占20% 股权。
3、合资公司管理结构
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成员3 名,董事长由济宁易事特推荐,其他2 名董事由公司、德州华明各推荐一名,并经合资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设监事1 名,由公司推荐,并经合资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设总经理1 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4、违约责任
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30 日内补 足,导致合资公司未如期成立或造成损失的,须向合资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 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为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守约方支付出资 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由于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可充分利用合作各方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公司在光伏 新能源业务领域的覆盖范围,推动公司产业布局及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合 作共赢的目的。
2、存在的风险
随着子公司的增加,对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积极建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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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机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
- 3、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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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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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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