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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Feb 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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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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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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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零一五年二月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系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 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41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000 万元,参加对象认购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 其合法薪酬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包括:
(1)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
(2)控股股东借款。
公司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自筹或以其持有的部分易事特股票向金融机构 申请质押融资取得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公司员工自筹资金部分 的比例不超过 6:1,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5、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6 个月内,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委托国金证券设立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易事特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股票总数约为292.65 万股(假定以公司 2015 年1 月15 日 的收盘价34.17 元/股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测算),约占公司现有股 本总额的1.6358%。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 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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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
7、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计划,
-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8、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
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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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目 录
| 释 义..............................................................................................................................................4 | 释 义..............................................................................................................................................4 |
|---|---|
| 一、 |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5 |
| 二、 |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5 |
| 三、 |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5 |
| 四、 |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6 |
| 五、 |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9 |
| 六、 |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9 |
| 七、 |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9 |
| 八、 |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11 |
| 九、 |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1 |
| 十、 |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14 |
| 十一、 |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15 |
| 十二、 | 其他重要事项.............................................................................................................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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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释 义
本计划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公司、本公司、易事特 | 指 |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
指 |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 股计划 |
| 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 指 |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 持股计划》 |
| 控股股东 | 指 |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 持有人、参与人 | 指 | 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
| 持有人会议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 管理委员会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 高级管理人员 | 指 | 易事特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人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指 | 国金证券-易事特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 标的股票 | 指 | 易事特股票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 |
| 《公司章程》 | 指 |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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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 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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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3、公司研发、销售骨干人员;
-
4、其他对公司发展有较高贡献的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
(三)参加对象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1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 况确定。每一位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持有人 | 持有标的股票数量(万股) |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
|---|---|---|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徐海波、于玮、戴宝 锋、时小莉、陈永华、胡 志强、张顺江、赵久红 |
16 | 5.47% |
| 其他员工 | 236.65 | 80.86% |
| 预留 | 40 | 13.67% |
| 合计 | 292.65 | 100% |
公司预留部分份额,主要是为了根据2015 年度考核结果,将预留部分份额分配给对公司 有突出贡献的骨干员工,具体分配对象与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预留部 分份额暂时由控股股东代为持有。关于预留部分份额的认购事宜届时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决 定。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
- (2)控股股东借款。
公司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自筹或以其持有的部分易事特股票向金融机构 申请质押融资取得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无息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公司员工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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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比例不超过6:1,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000 万元。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权利。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易事特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 日起至国金证券-易事特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之前。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国金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易事特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000 万元,假定以公司2015 年1 月15 日的 收盘价34.17 元/股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测算,国金证券-易事特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292.65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 本总额的1.6358%。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 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 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持有人业绩考核与收益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其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以2015 年为考核年度,2015 年对比2014 年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增长不低于20%,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分为五个等级,相关等级评定结果根据员工在公司2015 年度评定的考核 结果为准(个人绩效考核以及KPI 分值的确定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办法执行),不同等级对应 不同的分配系数,具体如下:
| 个人绩效考核 等级 |
A | B+ | B | C | D |
|---|---|---|---|---|---|
| KPI 分值 | KPI≧90 | 90>KPI≧80 | 80>KPI≧70 | 70>KPI≧60 | 60>KPI |
| 个人分配系数 | 1.0 | 1.0 | 0.8 | 0.6 | 0 |
1、对于员工自筹资金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部分,由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 司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向所有参与人提供不同的计划收益保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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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公司业绩增长目标时,控股股东承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 额收益率不低于15%:
A. 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若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率≧15%,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 有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额的全部收益;其中,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率=员工持股计划整体 收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税费等其他费用。
B. 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若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率<15%时,则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 补偿直至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额收益率达到15%。其中,参与人自筹资 金部分对应份额收益率=(参与人享有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额的全部收益金额+控股股东现金 补偿金额)÷参与人自筹资金对应份额金额。
(2)未达公司业绩增长目标时,控股股东承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 额收益率不低于8%:
A. 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若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率≧8%,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 有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额的全部收益。
B. 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若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率<8%时,则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补 偿直至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额收益率达到8%。其中,参与人自筹资金 部分对应份额收益率=(参与人享有自筹资金部分对应份额的全部收益金额+控股股东现金补 偿金额)÷参与人自筹资金对应份额金额。
2、对于员工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无息借款支持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部分(以 下简称“无息借款对应份额”),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以及员工个人绩效考核指 标达成情况所对应的个人分配系数进行收益分配。
(1)达到公司业绩增长目标且2015 年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评定结果不属于等级D,则参 与人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达成情况,参与其持有的无息借款对应份额部分的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原则为:参与人所持有的无息借款对应份额的收益=参与人所持有的无息借款对应 份额金额×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率×个人分配系数,除参与人分配取得的无息借款对应份 额的收益外,无息借款对应份额的其余收益归控股股东所有。
(2)未达到公司业绩增长目标或2015 年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评定结果为等级D,无息借 款对应份额的全部收益归控股股东所有。
(3)当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率>0 时,参与人所持有的“无息借款对应份额”按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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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办法分配,当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收益率≤0 时参与人所持有的“无息借款对应份额”不予 分配。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 个月,自本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
-
2、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 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
-
计划的安排,完成股票的购买。
-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
-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 国金证券受托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 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不少于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 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六、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 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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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除非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 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 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以及个 人绩效考核指标是否已达成,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将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全部权益(包括该持有人自筹资金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以及通过公司控 股股东提供无息借款支持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本条约定的下述条件成就之日 起30 日内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加年化6%的利息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 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
的。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 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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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 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九、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国金证券管理。
(一)持有人会议
-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
-
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
-
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
-
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 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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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的时间、地点;
-
(2)会议的召开方式;
-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8)发出通知的日期。
-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
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
-
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
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
-
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
(二)管理委员会
-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
-
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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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 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 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前通知全体
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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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资产管理机构
国金证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 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 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十、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选任国金证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国金证券易事特1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或“本合同”)。
-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国金证券-易事特1 号
-
2、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3、委托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
4、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6、有效期:合同成立且第一笔委托资产划拨至托管专户之日起合同生效,有效期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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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年,合同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
1、管理人的管理费;
-
2、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
-
4、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
5、委托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费,委托办理证券在委托
人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的费用;
6、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等);
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委托资产年管理费率为0.35%,委托资产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1=E×年管理费率÷365,
H1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E 为委托资产本金或折算后的本金
管理费按年度支付。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0.1%,委托资产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1=E×年托管费率÷365,
H1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E 为委托资产本金或折算后的本金
托管费按年度支付。
3、上述“(三)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中3 到5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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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等。
3、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 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4、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十二、 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 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 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 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 3、本员工持股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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