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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ug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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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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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8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 公司执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同时,报 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等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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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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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8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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