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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un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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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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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IDC 数据 中心及半导体业务发展,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增厚公司业绩;合肥康尔信电力 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吴青、吴保良将合计持有的康尔信70%股权质押给公 司,并由吴青、吴保良共同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控制担 保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事候选人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何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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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没有发现何佳先生、张涛先生、王进军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就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对何佳先生、张涛先生、王进军先生的聘任表示同意。
四、关于增加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 进其业务发展,盘活固定资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 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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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6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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