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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an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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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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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 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带动公司业绩提升,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担保 对象均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经过银行审核符合银行贷款 条件,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安徽 易事特股东唐育及其配偶、张小军及其配偶以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宿松 六合石料有限公司共同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 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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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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