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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Dec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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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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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易事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 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4号)的要求对《易事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修订后的重 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如实的披露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事项,报告书及其 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 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修订内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王兆峰、杨勇智、赵学文、宁波朝昉对《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4.2 现金对价支付方式”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签署《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能 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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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4.2 现金对价支付方式”相关 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价的支付作了 相应修订,不影响方案中的其他条款,修订内容合理、合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 司利益,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公司修订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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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2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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