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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Sep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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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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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
1、公司收购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在提报董事 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
2、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权转让定价是参考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开元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5]251号),经交 易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公允、客观的定价原则,此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公司收购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表 示同意。
二、关于确定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
1、本次确定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 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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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公司确定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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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客观环境变化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综上,我们对该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刘 勇 魏 龙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