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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Aug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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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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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收购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决定以自有资 金 4,800万元人民币收购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光伏”)100%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公司将持有沭阳光伏100%的股权,沭阳光伏将成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沭阳光伏持有沭阳25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公司通过收购其100%股权从而 持有该电站项目。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授权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交易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增强公司在光伏电站整体开发、 运营等方面的实力和经验,加快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步伐。
(四)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交易客观合理,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 权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同意公司收购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投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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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