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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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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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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易事特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文静 |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昊 |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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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检查情况 |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公司于2017 年9 月25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 《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52 号)、《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53 号)、《关于对何思模、赵 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54 号)。经广东证监局现场检 查,易事特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海通证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 易事特进行了现场培训,督导易事特 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9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经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易事特 2015 年、2016 年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事 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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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 |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保荐机构已经提醒公司予以高度 关注,公司在事实发生后已对相关情 况积极进行整改,防范类似情况再次 发生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1、证监会对易事特及实际控制人 何思模立案调查; 2、广东证监局对易事特及何思 模、赵久红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1、公司于2017 年8 月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调 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 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董事长何思模先 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调查。 2017 年12 月22 日,公司收到实 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通知,针对上述 立案调查事项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7]142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何思模先生涉嫌存在操纵证 券市场及短线交易易事特股票的行 为。何思模先生就本次调查事件向广 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 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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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和水平,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以优秀的业绩回报全体投资者。 何思模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 行政处罚决定。保荐机构会对此事项 持续关注。 2、公司于2017 年9 月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 《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52 号)、《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53 号)、《关于对何思模、赵 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54 号)。经广东证监局现场检 查,易事特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 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责任人,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杜绝此类 情况再次发生。 海通证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 易事特进行了现场培训,督导易事特 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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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性,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 |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何思模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正 式行政处罚决定。保荐机构会对此事 项持续关注。 2、易事特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 易事特董事会认为:本次检查是对公 司上市以来公司治理情况的全面审 视,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 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 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持续加强学习相 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 平,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 露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
| (2)培训日期 | 2017 年12 月29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易事特在2015 年和 2016 年,存在部分关联交 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不规范和部分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
海通证券高度重视 上述问题,对易事特进 行了现场培训,督导易 事特提高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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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 平。 |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易事特在2015 年和 2016 年,存在部分关联交 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不规范和部分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
海通证券高度重视 上述问题,对易事特进 行了现场培训,督导易 事特提高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 平。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工作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 | 是 | 不适用 |
| 人何思模、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 ||
| 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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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 预案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东方集团、 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保持公司实 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 际控制人何思模对发行人在未取 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 建设发行人宿舍及生活附属配套 设施而遭受任何损失、风险予以连 带补偿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 际控制人何思模承担发行人需要 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 失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何思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扬州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承 诺 |
是 | 不适用 |
| 9.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方集团和慧盟软件关于公司上 市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东方集团和何思模自2015 年7 月7 日起至一年内,在公司符合上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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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条件的情况下增持不少于4 万股 | ||
|---|---|---|
| 11.东方集团和何思模承诺诚信经 营,以真实、良好、稳定的经营业 绩回报投资者,以此奠定好证券市 场的基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 投资。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鉴于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钱丽 燕女士因离职不能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相应职责,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贾文静女士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1、证监会对易事特及实际控制人 何思模立案调查; 何思模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 行政处罚决定。保荐机构会对此事项持 续关注。 2、广东证监局对易事特及何思模、 赵久红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易事特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 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易 事特董事会认为:本次检查是对公司上 市以来公司治理情况的全面审视,对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 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 契机,持续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不断完善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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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控制,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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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8 年3 月14 日
贾文静
2018 年3 月14 日 刘 昊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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