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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Feb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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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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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及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对易事特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 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并预计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 何思模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表决通过。根据目前公司业务规模和融资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为人民币 60 亿元, 2017 年度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将继续为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0 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之日起一年内。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 避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2017 年预计金额 | 2016 年预计金额 | 2016 年实际发生金额 | ||
|---|---|---|---|---|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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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向金融机 | ||||||
|---|---|---|---|---|---|---|
| 构申请授信提供 | 公司实际控制 | 247,578.77 | ||||
| 个人信用免费担 | 人何思模先生 | 600,000 | 万元 | 250,000 | 万元 | 万元 |
| 保 |
2017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何思模先生累计已发生的关联担保金额为 614,664,338.01 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1.5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2,698.4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56.77% ,何思模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 90% 股 份,直接持有公司 0.01% 股份,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1.10% 股份。何思 模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为公司提供 60 亿元人民币的个人信用 免费担保。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公司业务规模和融资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60 亿元, 2017 年度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将继续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 人信用免费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0 亿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之日起一年内。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7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主要是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向 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担保,此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 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主要是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 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根据目前公司业务规模和融资需求,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60 亿元, 2017 年度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 将继续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0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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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之日起一 年内。
该担保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 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 2017 年度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继续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提供个人信用免费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 ,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保荐机构 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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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钱丽燕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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