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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an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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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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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信托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及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易 事特申请信托贷款提供关联担保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和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拟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信托”)、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分 别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由公司向其申请合同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210,000,000 元(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000 元(人民币 拾亿元整)的信托贷款。
为保证公司融资项目的顺利开展,易事特于2017 年1 月20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广 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 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向兴业信托和粤财信托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鉴于何思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份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何思模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本文件出具日,何思模先生直 接持有公司0.014%股份,并通过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1.09%的 股份。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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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何思模先生为公司提供担保免于公司支付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 反担保,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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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向兴业信托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的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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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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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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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金额:2.1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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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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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思模先生为公司向粤财信托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的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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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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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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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金额:10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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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何思模先生对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公司融资项目开展,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
六、 2016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本文件出具日,何思模先生向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金额为242,800 万元人 民币,均未向公司收取担保费。
七、本次关联交易所履行的程序
本次何思模先生对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保证公司融资项目的顺利开 展,同意何思模先生公司向兴业国际信托申请并购贷款事宜和向粤财信托申请信 托贷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司拟向兴业信托申请
- 2.1 亿元的贷款、粤财信托申请10 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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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 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宜涉及的关联交 易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 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 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 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合法。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 请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事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为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 担保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该关联交易还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上述关联交易将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易事特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 为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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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钱丽燕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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