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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MATIC CHEMICALS,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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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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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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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 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

  • 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 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 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 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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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 使下列职权:

  •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六)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 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 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 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 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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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 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 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 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 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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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 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 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 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 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依 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 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 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 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 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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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 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 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 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 (三) 会议议程;

  • (四) 委员发言要点;

  •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 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 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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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 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 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

  • (二) 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 (三) 公司的公告文件;

  • (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 (五) 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 (六)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 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二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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