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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MATIC CHEMICALS,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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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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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21-07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德荣化工提供借款
实施募投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提供借款概述
(1)2021 年5 月31 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德荣化工提供借款实 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 子公司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化工”)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 401,014,264.00 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借款的款项仅用于募投项目 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视项目建 设实际需要分期向德荣化工提供借款并确定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主要条 款;(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同意借款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3)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等法 律文件;(4)执行相关协议;(5)其他与对控股子公司德荣化工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相关 的事项。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公司独立董事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使用募集资金对德荣化 工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德荣化工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德荣化工提供借 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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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监 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4)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事项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 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事项无异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64)、《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2021-065)刊登于2021 年6 月1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提 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刊登于2021 年6 月1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借款协议》概述
近日,公司与德荣化工签订《借款协议》,现将《借款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甲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
- 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肆仟肆佰玖拾柒万柒仟元整,以乙方实际借款金额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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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用途:只限用于乙方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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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期限:不超过壹年,自第一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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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支取与归还:乙方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以及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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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的开展情况,在借款期限内随时滚动支取或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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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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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年利率4.35%(不含增值税)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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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息方法:按乙方实际借款金额及使用借款的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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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方式:归还借款本金时一次性支付,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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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收到借款利息后,向乙方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金由乙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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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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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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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使用借款期间,乙方须接受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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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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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与《借款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同意增加、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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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款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借款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解释,执行本合同发 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借款协议》签订地佛山市顺德区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借款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 同意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 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 途等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 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同样持有德荣化工50%股份的浙江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也将向德荣化工提供同等条件同额度的财务资助,总体财务风险可控。
四、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借款到位后,将存放于德荣化工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已与德荣化工、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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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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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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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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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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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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