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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MATIC CHEMICALS,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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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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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化工”或“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德美化 工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而提高公司销售业绩、加 速销售资金回笼,公司拟为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客户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 构的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并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代表公司办理与本次开展供应 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所涉及的一 切有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及相关方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存在下游客户还款和逾期担保的 风险,因此为加强风险控制,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将在内部严格评审、 谨慎选择。
1、担保对象: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下游客户,具体由公司根据业务情况, 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审核后确定。公司可以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业 务需要对担保对象的提供担保额度进行调配,包括但不限于分割、调整单个客户 的融资额度。
2、参与供应链融资的下游客户主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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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游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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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与公司过往合作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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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不含本数);
(4)完成公司指定的销售任务;
(5)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及罚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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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的方式和类型: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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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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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的金额:本次担保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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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对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包括但不限于分割、调整 单个客户的融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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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融资款项的用途:本次担保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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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采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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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反担保情况:公司要求下游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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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担保等双方 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下游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根据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 度》,明确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担保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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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下游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确保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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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的下游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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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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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要求下游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采用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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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抵押、质押、保证、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 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下游客 户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74,906.61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 年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的比例为38.59%。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 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 暨对外担保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 助于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同时能够加强与客户合作关系,提高公 司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客户供应链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 付货款,并提供反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公司为下游客户提供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事项有利于帮助客户解决 资金短缺问题,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能够加强与客户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对客户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该担保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 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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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且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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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王倩春 罗砚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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