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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MATIC CHEMICALS,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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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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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德 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化工”、“公司”)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 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对德美化工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7 号)核准,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2,884,624 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884,624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7.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62,201,986.4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21,187,722.4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1,014,264.00 元(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 月 9 日出具了报告文号为 XYZH/2021GZAA20008 的验资报告,确认募 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 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化工”) 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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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德荣化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用途(名称)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元人民币)
1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9550880056582100240 德荣化工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三方监管账户) 100,000,000.00
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801101001202919689 德荣化工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三方监管账户) )204,579,966.54
3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 44492401040021227 德荣化工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三方监管账户) )140,000,000.00
4 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 44492401040021284 德荣化工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四方监管账户) )0.00

三、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拟变更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达德美化工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801101001202919689)以来,德荣化工暂未在账户 (44492401040021284)发生任何结算业务,截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账户余额 为 0.00 元。

为了便于公司和德荣化工的经营管理,同时提高德荣化工使用募集资金的效 益,德荣化工拟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广发宁波分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负责德荣项目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公司、德荣化工、农 行容桂支行、华西证券四方将解除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按相关规 定注销德荣化工原在农行容桂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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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后,公司、德荣化工、将与广发宁波分行、保荐机 构签署相关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后续与保荐机构、募 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二)本次拟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 1、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1、 甲方 2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 1、 甲方 2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倩春、罗砚江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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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 1 和丙方。

6、甲方 2 在乙方开设的专户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甲方 2 通过网上银行 使用的资金只能用于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甲方 2 及乙方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甲方 2 双方或丙方可以要求 甲方 2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 1、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五、公司对本次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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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进 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 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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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倩春 罗砚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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