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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MATIC CHEMICALS,INC.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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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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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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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2]第 36 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德美化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德美化工 201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德美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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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德美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并得到了德美化工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德美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德美化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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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 (周三)上午 9:00 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昌工业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 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周三) 上午 9:0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昌工业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黄冠雄主持,会议就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签字认 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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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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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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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均为截 至到 2012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者授权代表,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9,338,0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以 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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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 获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德美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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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韦少辉 杨 扬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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