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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ght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4

Feb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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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4-014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德固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086%,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76,289,56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9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3,710,43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04%。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经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的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00.00 万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50,000,000 股。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 150,000,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0)。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工作,共向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 万股限制性 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50,000,000 股增加至 150,480,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0,48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首 次公开发行限售股的股份数量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08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共计 2 名, 分别为魏振文和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德沣”)。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具 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
类型
承诺内容
魏振文 股份
限售
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
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 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 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 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青岛德沣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 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 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青岛德沣合 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伙人且任公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司董事或高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级管理人员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 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 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 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青岛德沣合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伙人且任公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司监事 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 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 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 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魏振文 股份
减持
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
定承诺。
2、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
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青岛德沣 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承诺相关内容,公司上市日发行价为 8.41 元/股,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 股票未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不 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的承诺;上市后 6 个月末 (2021 年 9 月.3 日)收盘价为 35.95 元/股,收盘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发行价,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 8086%;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2 名;

4、本次申请解禁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
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
例(%)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备注
1 魏振文 80,820,000 53.7081% 80,820,000 注1、2
2 青岛德沣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9,180,000 6.1005% 9,180,000
合计 90,000,000 59.8086% 90,000,000

注 1:股东魏振文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是青岛德沣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

注 2:因魏振文先生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作出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 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本次魏 振文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 25%。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股)
比例
(%)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股)
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非流通股
90,135,000 59.90% 60,615,000 90,000,000 60,750,000 40.37%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60,345,000 40.10% 29,385,000 0 89,730,000 59.63%
三、总股本 150,480,000 100.00% 90,000,000 90,000,000 150,480,000 100.00%

注: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2 月 19 日下发的股权

登记日为 2024 年 2 月 8 日的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填写,本次变动后 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 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德固特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 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德固特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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