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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gh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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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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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要公司持续经营,就要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第四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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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者。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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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以通过官网、公众号等合法合规方式进行澄清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聚焦公司主业,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经营提升。公司应当重视经营质量的整体提高,说明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的具体措施。公司应当专注主业、稳健经营,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开拓市场、提升营运能力、强化成本控制、加大研发力度,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
(二)并购重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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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内在价值。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三)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可以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及重要骨干员工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四)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分红规划,明确分红条件、分红频次、分红比例等,提升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制定并披露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计划安排,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六)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七)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如回购触发情形、回购计划、回购主要用途、资金规划等。公司可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公司回购股份原则上应依法注销,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将回购股份用于其他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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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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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等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八条 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评估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九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澄清或回应;
(四)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二十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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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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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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