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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gh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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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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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德固特节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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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 ( )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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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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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九)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如适用),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机会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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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短过 12 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 常进行;

  •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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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 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建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 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是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建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 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 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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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告以下内容: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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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 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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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 ”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 、 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 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之前 含本数, 超过 、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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