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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gh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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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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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 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 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 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 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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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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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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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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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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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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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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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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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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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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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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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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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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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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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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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 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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