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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gh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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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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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 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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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 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 真实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 准确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 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 完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 及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
---- 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 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 范运作程度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公告范围由深交所确定,深交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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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 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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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及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 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全体董事会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要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分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并将报 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报送董 事会秘书。
公司各分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及时提供和传递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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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负责其所在公司或部门的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各分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 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各分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责任人有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提供。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 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0 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监事会对以 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与相关信息一同披露: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 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 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或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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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部人士接触股价敏感资料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 程度。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也不应包含尚未公开的股价敏感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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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将报送的 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漏未公开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业绩说明会应包括网上直播的方式,保证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 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 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 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知情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部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 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 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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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条规定暂缓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所 以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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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人员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信 息披露,不得私自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未曾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向证券监管机构 提交须予披露的各类文件和对外发布、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 解答投资者、媒体以及证券分析师的咨询等。
董事会及经营班子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 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9 点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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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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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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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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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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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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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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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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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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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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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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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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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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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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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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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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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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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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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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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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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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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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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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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第三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 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 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 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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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 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 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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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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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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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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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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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
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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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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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款所 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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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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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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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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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 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 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履职文 件应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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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
(四)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前条(一)所述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 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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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聘请的 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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