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Dorigh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2, 2022
55913_rns_2022-04-22_a8c9cbe7-b8f2-404b-9360-653214d5486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 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 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 监事会及其成员向股东大会负责,并受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1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
(四)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 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 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民主形式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选举
(一)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 (二)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七条 监事更换
-
(一)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选由股东大会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
-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
1、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
2、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 责的;
-
3、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 损失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 (三)发生前款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决定应当撤换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八条 辞职
- (一)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3
告;
-
(二)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三)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六 个月内仍然有效;
-
(四)除因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 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设主 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
(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律,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
(二)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
1、主持监事会会议;
-
2、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
4、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
5、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
6、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
7、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
8、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 职责。
4
第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
-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 依职权进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专门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 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5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出具专 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
-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每一位监事所提提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6
第十九条 凡须提交监事会讨论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应包括提案人的 姓名或名称及提案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 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 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电话方式进行;
(二)临时会议应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电话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会议资料原则上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送达各位监事,迟 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特殊情况 下需增加新的提案时,应征得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对该新增提案进行审议和表 决。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 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 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 清其他监事发言,并进行相互交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口头或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提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表决意见;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监事在该等会 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 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提案所议内容即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监事会的,提案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方式的 理由,并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监事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提前通知中 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
8
第三十六条 监事中途退席的,对其未亲自参与表决的提案,应提交明确书面表 决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如未提交书面表决意见亦未委托的,该监事对未 参与表决的提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监事中途退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 请假。
第三十七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在被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撤换前,不具有对各项提案的表决权。
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监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对决议表 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监事(包括委托监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提案,须有明确 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 并进行统计。
召开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书面 传签方式召开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统计表决结 果,并向全体监事通报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结果不予统计。
第五节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公司同时可以采取录音、录 像等方式记录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9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向 监事会汇报。监事会有权就历次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对执行决议拖 延、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股东大会 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10
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由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4 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