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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gh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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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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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Doright Co., Ltd.
(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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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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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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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固特”、“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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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 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 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23,710,43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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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成长性风险
公司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顺应全球发展、国家战略和政策指 导、行业趋势、技术进步方向、市场竞争、上下游行业变化等问题,不能从技术水平、 研发能力、管理能力、营销能力、产品服务质量、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持续改进,将会 面临成长性风险。如果未来影响公司成长的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又不能及时做出调 整,则公司将无法顺利实现预期成长。
(二)应收账款增长和坏账增加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本段中“应收账款”均包含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账面净额分别为7,823.78万元、10,209.24万元、9,017.34万元、7,226.34万元,占当期总 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89%、18.57%、16.03%、13.67%。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 是由于其产品特点、商业模式、下游客户资金安排的影响,结算周期较长所致。报告期 内,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外,约55%至70%的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约 75%至85%的应收账款账龄在2年以内,账龄结构较为合理,公司已按照相关制度合理 计提了坏账准备。
虽然公司通过销售部门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额度和期 限,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管理的难度将会 加大,如果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 险将加大,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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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9.51%、41.00%、42.20%、43.05%,较为 稳定,处于较高水平,其中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销售毛利率。如果出现节能环保领 域重大技术进步、境外销售规模大幅下降、竞争对手实力显著提升、原材料价格剧烈变 动等情形,将对发行人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将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75%、 42.69%、44.86%、24.40%,2017年至2019年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公司产品外销的区域 包括亚洲、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等地区,主要采用美元与境外客户进行结算,公 司自签订销售合同、收入确认至结售汇具有一定周期。一方面,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直接 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人民币销售价格,进而影响公司出口产品销售的毛利率;另一方面, 公司因存在境外销售业务,留存了一定量的外币资产,如外币货币资金、外币应收账款 等,在外币结算或期末将外币资产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时由于汇率波动会产生汇兑损 益,进而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因此,汇率波动直接影响公司产品销售毛利率和经营成果。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外销售收入和外币资产也可能随之增加,如在未 来期间汇率发生较大变动或不能及时结汇,且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则公司将面临盈 利能力受汇率波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2016 年至 2017 年,中国与公司产品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未发生贸易摩擦的情况。 2018 年以来,中国和美国之间开始发生大规模贸易摩擦。2018 年 7 月 6 日,美国政府 对中国出口美国的 500 亿美元商品中的 340 亿美元商品开始征收 25%的关税;2018 年 8 月 23 日,美国政府对中国出口美国 500 亿美元商品中剩余 160 亿美元商品加征 25% 的关税。发行人出口美国的节能环保设备和部分专用定制装备被列入 500 亿美元加征关 税清单。
公司出口订单主要采用 FOB、C&F、CIF 等交货方式。在 FOB、C&F、CIF 交货方 式下,公司在国内港口装船后,公司不再实施和保留通常与产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 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产品到达进口国后的报关和认证程序,由 采购方负责并支付税费。因此,美国上述加税行为未对公司产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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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增加了美国客户取得公司产品付出的成本,降低了公司产品价格的竞争力。
目前,虽然中美两国一致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贸易争端,且经过双方多轮积极的 磋商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仍不排除双方最终谈判产生重大分歧,致使中美之间的贸易 摩擦加剧并持续恶化,将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主要境外客户业务持续性的风险
2020 年 6 月 15 日,在中印边界西段加勒万河谷发生了人员伤亡事件。2020 年 6 月 29 日,印度电子信息技术部阻止部分中国手机应用程序在印使用。同时,印度民间也 发起了针对中国制造产品的抵制活动。2020 年 8 月 31 日,印军在中印边界西段再次非 法越线,公然挑衅,造成边境局势再度紧张。中印冲突爆发后,中印双方多次举行会谈、 交换意见,已取得一定共识。
同时,自 2020 年一季度开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并持续泛滥,对于全球 各国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印度已成为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最严重的国家或地区之 一。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印度代表处的相关报道,印度已逐步放开疫情管控, 恢复国内生产。
博拉炭黑集团系发行人重要境外客户,总部位于印度,其分布在全球 12 个国家的 大多数下属主体均与发行人存在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与博拉炭黑集团各下属主体 合并计算的收入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7.81%、13.71%、18.59%、15.03%。 虽然博拉炭黑集团各下属主体基于自身的需求与公司独立展开业务合作,公司对其各下 属主体的依赖程度较低,但其各下属主体仍受博拉炭黑集团印度总部管理,如因中印地 缘冲突加剧等国际政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继续加剧导致疫情管 控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收紧,公司与博拉炭黑集团等境外客户的业务持续性将面临不利 变化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 未来发展战略联系紧密。“节能装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有利于公司提高生产线自动 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有利于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 为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奠定了基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 科研资源,完善公司的研发体系,强化技术支撑,有利于为公司培养和聚集高层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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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提高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将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发展 战略的实现和持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对募集资金投向经过科学、缜密的可行性论 证,但受市场竞争不确定性、技术替代、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述项 目仍然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上述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 不能正常运行,也将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 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 期内,公司预计净利润增长幅度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预计每股收益和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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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1]165 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 1、同意德固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德固特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德固特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23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德固特”,股票代码“300950”;本次公开发行的 23,710,435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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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2、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3 日
3、股票简称:德固特
4、股票代码:300950
-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 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5,00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 发售股份。)
-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10,435 股
-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289,565 股
-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 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 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 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 1,289,56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1.29%。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类别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 |
持股比 例(%) (发行 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
魏振文 | 53,880,000 | 53.88 | 2024年3月3日 |
| 青岛德沣 | 6,120,000 | 6.12 | 2024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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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类别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 |
持股比 例(%) (发行 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青岛常春藤 | 4,285,714 | 4.29 | 2022年3月3日 | |
| 上海青望 | 3,500,000 | 3.50 | 2022年3月3日 | |
| 青岛清控 | 2,750,000 | 2.75 | 2022年3月3日 | |
| 昆山常春藤 | 2,142,857 | 2.14 | 2022年3月3日 | |
| 青岛静远 | 1,071,429 | 1.07 | 2022年3月3日 | |
| 青岛高创 | 1,000,000 | 1.00 | 2022年3月3日 | |
| 魏锋 | 250,000 | 0.25 | 2022年3月3日 | |
| 小 计 | 75,000,000 | 75.00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11,585,435 | 11.59 | 2021年3月3日 |
|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 | 1,289,565 | 1.29 | 2021年9月3日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2,125,000 | 12.13 | 2021年3月3日 | |
| 小 计 | 25,000,000 | 25.00 | - | |
| 合 计 | 100,000,000 | 100.00 | - |
-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15、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 定的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出 具的 XYZH/2020JNA40135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8 年、2019 年发行人经审计的 净利润分别为 5,069.04 万元、6,179.5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706.35 万元、5,740.69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因此,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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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Doright Co.,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7,5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魏振文 |
| 住所 | 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 |
| 经营范围 | 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制造、A 级锅炉制造、工业管道安装(以上 经营范围及有效期以许可证批准为准);能源回收及再利用装备、环 保装备、换热设备、机械设备、特种材料、模具、钢结构、节能工业 炉窑、余热锅炉研发、设计、制造、安装、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德固特是一家高科技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商。公司集设计、研发、制造、 检验、销售、服务于一体,面向化工、能源、冶金、固废处理等领域, 为全球客户提供清洁燃烧与传热节能解决方案,同时接受专用装备定 制。 |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公司属于专 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 |
| 电话 | 0532-82298833 |
| 传真 | 0532-82297933 |
|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
| 董事会秘书 | 刘宝江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 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股 比例(%) |
持有债券 情况 |
|---|---|---|---|---|---|---|---|---|
| 1 | 魏振文 | 董事长 | 2018-10-10 至2021-10-9 |
5,388.0000 | 158.6304 | 5,546.6304 | 73.96 | 无 |
| 2 | 刘汝刚 | 董事、总 经理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119.5236 | 119.5236 | 1.59 | 无 |
| 3 | 李环玉 | 董事、副 总经理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29.8656 | 29.8656 | 0.40 | 无 |
| 4 | 崔建波 | 董事、副 总经理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89.6580 | 89.6580 | 1.2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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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5 | 王岩 | 董事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 | -- | -- | 无 |
|---|---|---|---|---|---|---|---|---|
| 6 | 陈丹 | 董事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 | -- | -- | 无 |
| 7 | 孟继安 | 独立董事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 | -- | -- | 无 |
| 8 | 牛彩萍 | 独立董事 | 2019-02-28 至2021-10-9 |
-- | -- | -- | -- | 无 |
| 9 | 于培友 | 独立董事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 | -- | -- | 无 |
| 10 | 郭俊美 | 监事会主 席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5.9976 | 5.9976 | 0.08 | 无 |
| 11 | 赵淑军 | 监事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2.0196 | 2.0196 | 0.03 | 无 |
| 12 | 张晓 | 监事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2.0196 | 2.0196 | 0.03 | 无 |
| 13 | 孟龙 | 副总经理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 | -- | -- | 无 |
| 14 | 李优先 | 财务总监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23.9292 | 23.9292 | 0.32 | 无 |
| 15 | 刘宝江 | 副总经 理、董事 会秘书 |
2018-10-10 至2021-10-9 |
-- | -- | -- | -- | 无 |
注:魏振文通过青岛德沣间接持有公司 158.6304 万股。
刘汝刚通过青岛德沣间接持有公司 119.5236 万股。
李环玉通过青岛德沣间接持有公司 29.8656 万股。
崔建波通过青岛德沣间接持有公司 89.6580 万股。
郭俊美通过青岛德沣间接持有公司 5.9976 万股。
赵淑军通过青岛德沣间接持有公司 2.0196 万股。 张晓通过青岛德沣间接持有公司 2.0196 万股。
李优先通过青岛德沣间接持有公司 23.9292 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魏振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388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71.84%,通 过青岛德沣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 8.16%股权,合计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 80.00%股权,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振文的简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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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魏振文先生,发行人董事长,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 3702241965XXXXXXXX,高级工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专业,硕士学位。1985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青岛振亚炭黑集团公司,从事生产、技 术管理工作,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处处长、生产办主任、化学公司经理等职 务;1998 年 7 月至 2018 年 5 月,胶州市德固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0 年 7 月至 2005 年 11 月,青岛保税区德固特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公司运营、管理工作, 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2007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青岛德固特工程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青岛德固特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从事运营管 理工作,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04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青岛德固特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从事公司运营、管理工作,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2012 年 10 月至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司运营、管理工作,担任董事长职务。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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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存在员工持股计划。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为德固特的职工持股平台,其持股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 | 现任职务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占青岛德沣比例 | 间接持有公 司本次发行 前股份比例 |
限售期限 |
|---|---|---|---|---|---|---|
| 1 | 魏振文 | 董事长 | 446.00 | 25.92% | 2.1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2 | 刘汝刚 | 董事、总经理 | 336.00 | 19.53% | 1.59%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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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 号 |
股东 | 现任职务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占青岛德沣比例 | 间接持有公 司本次发行 前股份比例 |
限售期限 |
|---|---|---|---|---|---|---|
| 3 | 崔建波 | 董事、副总经理 | 252.00 | 14.65%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4 | 李环玉 | 董事、副总经理 | 84.00 | 4.88%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5 | 明 琳 (注) |
无 | 67.20 | 3.9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6 | 李优先 | 财务总监 | 67.20 | 3.9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7 | 吕宏霞 | 研发部专利工 程师 |
50.40 | 2.93%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8 | 周瑞贞 | 采购部部长 | 50.40 | 2.93%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9 | 张金利 | 已退休(此前为 管理者代表) |
50.40 | 2.93%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10 | 魏玲玲 | 已退休(此前为 仓库保管员) |
50.40 | 2.93%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11 | 吕殿波 | 炭黑装备部部 长 |
33.60 | 1.95%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12 | 兰同英 | 审计部副部长 | 33.60 | 1.95%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13 | 姜丽 | 财务部部长 | 33.60 | 1.95%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14 | 葛宝荣 | 质量总监、综合 部部长、人力资 源部部长 |
33.60 | 1.95%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
| 15 | 郭俊美 | 客户关系部副 部长、监事会主 席 |
16.80 | 0.98%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
| 16 | 王啸 | 采购部副部长 | 16.80 | 0.98%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17 | 唐桂珍 | 设计部机械设 计工程师 |
16.80 | 0.98%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18 | 金延超 | 研发部部长 | 16.80 | 0.98%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19 | 彭传欣 | 质量部副部长 | 16.80 | 0.98%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20 | 李红娟 | 综合部副部长 | 16.80 | 0.98%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21 | 宋超 | 国际业务部部 长 |
14.00 | 0.81% | 0.07%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22 | 张晓 | 设计部副部长、 监事 |
5.60 | 0.33% | 0.0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23 | 王相明 | 制造部车间主 任 |
5.60 | 0.33% | 0.0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24 | 赵淑军 | 设计部焊接室 主任、监事 |
5.60 | 0.33% | 0.03%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 个月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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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 号 |
股东 | 现任职务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占青岛德沣比例 | 间接持有公 司本次发行 前股份比例 |
限售期限 |
|---|---|---|---|---|---|---|
| 合 计 | 1,720.00 | 100.00% | 8.16% | -- |
注:原合伙人刘继成已于 2020 年 8 月去世,其在德沣投资的合伙份额由明琳继承,相关工商 变更手续已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变更完成。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前 | 发行后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魏振文 | 53,880,000 | 71.84 | 53,880,000 | 53.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青岛德沣 | 6,120,000 | 8.16 | 6,120,000 | 6.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青岛常春藤 | 4,285,714 | 5.71 | 4,285,714 | 4.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上海青望 | 3,500,000 | 4.67 | 3,500,000 | 3.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青岛清控 | 2,750,000 | 3.67 | 2,750,000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昆山常春藤 | 2,142,857 | 2.86 | 2,142,857 | 2.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青岛静远 | 1,071,429 | 1.43 | 1,071,429 | 1.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青岛高创 | 1,000,000 | 1.33 | 1,000,000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魏锋 | 250,000 | 0.33 | 250,000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网下发行有限 售股份 |
- | - | 1,289,565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小 计 | 75,000,000 | 100.00 | 76,289,565 | 76.29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网下发行无限 售股份 |
- | - | 11,585,435 | 11.59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2,125,000 | 12.13 | - |
| 小 计 | - | - | 23,710,435 | 23.71 | - |
| 合 计 | 75,000,000 | 100.00 | 100,000,00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1,329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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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 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 1 | 魏振文 | 53,880,000 | 53.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青岛德沣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
6,120,000 | 6.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3 | 青岛常春藤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
4,285,714 | 4.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4 | 上海可可空间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青 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500,000 | 3.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5 | 青岛科创金奕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青岛清 控金奕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2,750,000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6 | 常春藤(昆山)产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142,857 | 2.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
1,071,429 | 1.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8 | 青岛清控高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青岛高 创清控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魏锋 | 250,000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26,232 | 0.03 | 其中,2,628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6个月,23,604股自上市之日 起即可流通 |
| 合计 | 75,026,232 | 75.03 | - |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涉及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8.4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60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根据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1.68 倍(根据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787.5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1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769.85726 倍,高于 100 倍,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5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7.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 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58010858%,申购倍数为 6,328.67901 倍。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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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2,105,849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101,810,190.09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19,15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为 161,059.91 元。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2,875,000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108,278,750.0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为 0 元。
根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 数量为 19,151 股,包销金额为 161,059.91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1,0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17,568.99 万元。信永中和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 XYZH/2021JNAA40009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项 目 | 金额(万元,不含税) |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2,102.50 |
| 审计验资费用 | 570.00 |
| 律师费用 | 330.00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05.66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47.85 |
| 合 计 | 3,456.01 |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3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 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7,568.9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00 元(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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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2 元(根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YZH/2020JNA40135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XYZH/2021JNAA40001 号)。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公司 2021 年 1-3 月业绩预 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2021 年一季度业绩预告”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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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2 月 5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
-
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
-
事项;
-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
14、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
-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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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长江保荐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973 保荐代表人:王珏、朱元
联系人:王珏、朱元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长江保荐作为德固 特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 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珏、朱元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珏先生,曾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05 年加入长江保荐, 现任长江保荐董事总经理,2004 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作为保荐代表人执业期间, 王珏先生曾担任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项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项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增发项目、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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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发项目、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朱元先生,曾就职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2017 年加入长江保荐,现任长江保荐总监,2015 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作为保荐代表人执业期间,朱元先生曾担任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 目、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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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青岛德沣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振文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9 月 3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 顺延,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 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 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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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股东青岛德沣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 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2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 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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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 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 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 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 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 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 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4 、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静远、青岛高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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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魏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 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青岛德沣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振文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 定承诺。
(2)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青岛德沣承诺:
(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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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 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
(2)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监事,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 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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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 、其他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高创及魏锋 承诺:
1)本企业/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 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 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 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3)减持价格:若本企业/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 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青岛静远承诺:
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 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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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 规定,本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 下: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且 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 关主体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 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将依次开展公司自愿回购,控股股东、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或回购价格 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 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的,则控股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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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 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 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
在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回购股票或者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 额的 50%;
3)如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 东继续进行增持,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 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 的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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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6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 、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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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有 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 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承诺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内容规定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将暂停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或津贴, 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5 、公司控股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 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已了 解并知悉上述《关于稳定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愿意遵守和执行上述《关于稳定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 、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
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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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 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上述事实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 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 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 投资者损失。
(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振文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促使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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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促使公司在上述事实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促使公司在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如有),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 调整。回购/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购回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 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 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保荐机构关于依法赔付的承诺
长江保荐作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现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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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5 、保荐机构关于其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长江保荐作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长江保荐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长江保荐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长江 保荐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 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6 、审计机构的承诺
信永中和作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所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验资机构的承诺
信永中和作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验资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所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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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金杜所作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承诺如下:
本所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9 、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湖北众联作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机构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鄂众联评报字【2012】第 115 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因欺诈发行导致的回购和赔偿承诺
1 、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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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 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 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 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振文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 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德固特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德固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 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 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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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 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鉴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定周期,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当年将由于发行新股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公司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采取如下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 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上市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作用,公司如有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将提 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2)加大现有业务发展力度,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充分利用目前良好的市场环境,继续加大现有 业务拓展力度,进一步开拓市场,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开销,从而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的水平,争取在公司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由本次发行导致 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节能装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营 运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 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到运营状态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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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定并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有关 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 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另外,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上市后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 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公司特别提醒投 资者注意,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
(7)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 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8)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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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 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 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 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 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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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 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制定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草案)》(上市后适用)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 定了《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德固特 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的规定,按照《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 众投资者的利益。
(八)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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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
(5)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债券 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6)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投资者道歉;
(2)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 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其他持股股东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 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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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实际控制人之外,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投资者道歉;
(2)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 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5)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 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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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 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中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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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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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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