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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ght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Oct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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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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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我们作为青 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 2022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对相关议 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 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 趋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

收入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 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相 比 2021 年,2022-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0%、40%,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60%、70%,两个条件需满足其中之一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赵庆明 于培友 邢聪明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