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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k Media Group 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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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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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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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读 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 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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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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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情 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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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下列活动不属 于前述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知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 的主营业务活动。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上述交易的计算标准以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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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 基准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并应在会后提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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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发出股东会通知,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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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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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 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召开方式;

  •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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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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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 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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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 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 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 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

第四十一条 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 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 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 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二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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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属 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均认定不予 答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5 条、第4.4.8 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 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权利事项的,须经出席特别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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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数量为准。

出席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 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 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 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所述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向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并在投票表决时回避,董事会应及时将关联股东披露 的有关关联事宜提供给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决 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关联股东 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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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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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负责制作股东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 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明“某某代 ” 某某股东表决 ;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 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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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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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 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选举提案通过股 东会审议之日起就任,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但股东会决议另行规定 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 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 体实施。

第七十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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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 ” “ ” “ ” “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过” 以 ” “ ” “ ” “ ” 外 、 低于 、 多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 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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