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DONGGUAN DEVELOPMENT (HOLDING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19, 2021
53846_rns_2021-03-19_d5c376bc-20a7-4e3b-a89d-1ebb6b39cc49.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7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P 2 )
-
2、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P 3)
-
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P 4)
-
5、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2020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P 5)
-
6、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P 6)
-
7、独立董事对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开展工程运营人才招聘及培养方 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P7-8)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8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 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0 年度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现公司为股东、股东的 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未发现公司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没有 损害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 picture [400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71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8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从经营实际出发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经 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公司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 划》相吻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 年 3 月 20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8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度的要求,可 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 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所做的《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的结论。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年 3 月 20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8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2020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经营成果,我们结合公司相关制 度及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了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及高管 2020 年度薪酬方案,认为该方案的制定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管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 年 3 月 20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8
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等文件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内 容,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 础上,公司提出的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兼顾 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 方式、最低分红比例及具体的决策程序,具备可实施的条件,并为公 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2、上述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 年 3 月 20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 8
独立董事对委托开展运营人才招聘及 培养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开展运营人才招聘 及培养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1、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轨道一号线公 司)委托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下称,市轨道公司)开展 2021 年度运营人员招聘及培养,符合轨道一号线公司的实际需求。市轨道 公司具有接受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及人员培养体 系。
2、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未导致资金 占用和公司利益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开展运营 人才招聘及培养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 8
1、轨道一号线公司委托市轨道公司开展 2021 年度运营人员招 聘及培养,有利于提前谋划轨道交通 1 号线 PPP 项目的运营管理工 作,有利于项目平稳过渡至运营期。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轨道交通 1 号 线 PPP 项目运营人员的委托培养,轨道一号线公司仍负责项目的建 设、运营,能够保持业务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是基于人员成本费用等因素,经双方充分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年 3 月 20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