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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guan Chitwi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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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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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0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全面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后,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参阅公司同日于巨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内容。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具体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 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1

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密模具、 精密检具及精密治具的生产和销售;塑胶、五金、人 造蓝宝石、玻璃、陶瓷等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和销 售; 智能制造设备、电子信息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 子医疗产品、电子专用 测试仪器及上述产品相关零 部件的生产、销售及维修;从事以上相关产品的批发 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规定办理)。设立研发中 心,从事上述产品及服务的研究、设计和开发(涉及 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密模具、 精密检具及精密治具的生产和销售;塑胶、五金、人 造蓝宝石、玻璃、陶瓷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和销售;智 能制造设备、电子信息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子 医疗产品、电子专用测试仪器及上述产品相关零部件 的生产、销售及维修;从事以上相关产品的批发及进 出口业务。设立研发中心,从事上述产品及服务的研 究、设计和开发 (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密模具、
精密检具及精密治具的生产和销售;塑胶、五金、人
造蓝宝石、玻璃、陶瓷等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和销 售;
智能制造设备、电子信息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
子医疗产品、电子专用 测试仪器及上述产品相关零
部件的生产、销售及维修;从事以上相关产品的批发
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规定办理)。设立研发中
心,从事上述产品及服务的研究、设计和开发(涉及
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密模具、
精密检具及精密治具的生产和销售;塑胶、五金、人
造蓝宝石、玻璃、陶瓷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和销售;智
能制造设备、电子信息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子
医疗产品、电子专用测试仪器及上述产品相关零部件
的生产、销售及维修;从事以上相关产品的批发及进
出口业务。设立研发中心,从事上述产品及服务的研
究、设计和开发(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0,612,402股 ,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0,612,402 股 ,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
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
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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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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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股东名册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实施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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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事项是指: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此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虽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但董事会认为应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对关联
交易进行正常表决的。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资产抵押),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
~~公~~司~~及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其他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5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 公司住所地,具体地址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 召集人具体确定,并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依据实际需要或法律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经公司以合理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 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决定不将 该等临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说明和解释,并将提案的内容和召集人的 说明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作出说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原则上 为~~ 公 司住所地 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场所 ,具体地 址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具体确定,并 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经公司以合 理方式确认股东身份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 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 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 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 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 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

第六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会议上公开的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除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开的之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 第八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 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 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 见,或由连续一百八十(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见,或 ~~由 连续一百八十(~~ ~~180 )日~~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出 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或更换董 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或更换董事、监事候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 程序为: 式和程序为: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 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 事会主席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 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连续一百八十(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 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 事会主席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 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 连续一百八十(~~ ~~180 )日 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 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应

7

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 候选人和/或监事候选人的,亦应遵守本条款项下关 于提名人数限制的规定。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提名人 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接 受提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同意公开披露的有关 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以及保证在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的书面承诺。

如公司存在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控股股东,则股 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选 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或监事)选举中,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 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 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总表决权向(该类 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上述直接投 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 人的表决权限制。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有关规定。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或监 事候选人的,亦应遵守本条款项下关于提名人数限制 的规定。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提名人在提 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接受提 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同意公开披露的有关资料 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以及保证在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监事职责的书面承诺。

如公司存在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控股股东,则股东 大会在董事、监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 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或监事)选举中,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 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 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总表决权向(该类 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上述直接投 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 人的表决权限制。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 以上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选聘董事的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选聘董事的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部门进行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部门进~~ 交流,研究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需求,并形成书面 ~~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需求,并形成书~~ 材料; ~~面材料;~~

8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 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了解董事人选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搜集相关书面 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应征求董事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应在选举新的董事前的合理时间内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将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符 合本章程规定资格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董事候选人, 并根据本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将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〇五条 为实现董事会决策的专业化和分工 明确化,董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 责、工作程序等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细则规定。各专门 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人选;~~

~~(三) 提名委员会了解董事人选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搜集相关书面 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应征求董事人选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 (五)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提名委员会应在选举新的董事前的合理时间 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将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符合本章程规定资格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董事候选 人,并根据本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将董事会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〇五条 为实现董事会决策的专业化和分工明 确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决策权限如下: (一)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且不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比例低于 5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比 例低于 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9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 于 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 值计算。 (二)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决策的对外投资总额在每一会计年度内累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具体投 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 单笔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2. 单笔投资项目的金额 / 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 。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特别授权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进行其他投资。 (三) 在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及决策时,在下 列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2.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 且绝对金额 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 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 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 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四) 董事会具有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 他各项对外担保(含资产抵押)的审批决策权限。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 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实施的收购或出售

10

资产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比例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六)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决策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总额在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具体收购或出售项目应当同
时满足下述条件:
1.单笔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
2.
单笔项目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特别授权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进行其他收购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
署的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11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 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事和监事。 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方式原则上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件、传 通知时限为:不少于 5 日。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 真),通知时限原则上不少于 5 日。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或投票表决。 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提下,可以用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下,可以用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会董事签字。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 九十三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本章程第 九十五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 十七条(四) ~(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六 条(四) ~(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 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务负责人; 负责人; 1.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 1.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公司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12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职责、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照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
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
移交。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职责、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照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
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
移交。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
作经验。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七条(四) ~(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
(四) ~(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
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
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会 因故不能召开,应说明原因。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因故不能召开,应说明原
因。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审议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公司应在审议该等解聘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公司应在审议该等解聘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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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不包括召开当日)前至少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委
派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日(不包括召开当日)前至少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委~~
~~派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
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旧章程废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及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旧章程废止~~
~~。~~
(本修订对照表,在新增或删除条款后,后续条款序
号以及引用的序号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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